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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8-04-11 22:42     来源:平台管理     作者:卢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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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桂统字〔2010〕49号

    

各市统计局: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0〕14号)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全区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以《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包括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普法人员情况;制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情况;建立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包括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情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结合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开展法制宣传情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包括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具体步骤和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6月)。各市统计局要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自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

(二)组织检查(7月—8月)。自治区统计局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市统计局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进行。各市统计局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写出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四)评比表彰(9月)。按照《全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自治区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全区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并向国家统计局推荐先进典型。各市统计局要根据检查验收情况,逐级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对统计“五五”普法实际效果的检验,是进一步推动统计普法宣传,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手段。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注重发掘和推广先进典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取得确实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的活动,与统计执法大检查、人口普查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统计法,宣传学习和执行统计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统计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各市统计局要做好本系统内部的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区统计普法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为把统计普法工作引向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2006-2010年)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06—2010年)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本单位是否成立普法领导小组

否(  ) 是(  )

2.本单位是否成立普法工作机构

否(  ) 是(  )

3.本单位是否配备或者指定日常普法工作人员

否(  ) 是(  )

4.本单位是否制定普法规划

否(  ) 是(  )

5.本单位是否制定年度计划

否(  ) 是(  )

6.本单位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和中期工作总结

否(  ) 是(  )

7.本单位是否设立普法专项经费

否(  ) 是(  ) 数额(   )

8.本单位是否编印普法宣传资料

否(  ) 是(  )

9.本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讲座内容

否(  ) 是(  ) 讲座次数(   )

10.本单位是否下发、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文件

否(  ) 是(  )

11.本单位是否下发、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的文件

否(  ) 是(  )

12.本单位党组或领导班子是否集体学习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否(  ) 是(  ) 次数(   )

13.本单位举办法制讲座情况

否(  ) 是(  ) 次数(   ) 参加人数(   )

14.本系统举办法制讲座情况

否(  ) 是(  ) 次数(   ) 参加人数(   )

15.本单位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小时

16.本系统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小时

17.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

次数(  ) 参加人数(   )

18.本单位是否在“12·4”和宣传旬期间组织召开座谈会

否(  ) 是(  ) 次数(   )

19.本单位组织统计法制征文和书画作品征集活动情况

否(  ) 是(  ) 次数(   )

20.本单位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情况

否(  ) 是(  ) 次数(   )

21.本单位在“12·4”和宣传旬期间组织户外宣传活动情况

否(  ) 是(  ) 次数(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填写

    2.本单位情况指由各市统计局直接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3.本系统情况包括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4.第9项内容由各市统计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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