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桂统字〔2010〕49号
各市统计局: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0〕14号)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全区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以《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包括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普法人员情况;制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情况;建立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包括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情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结合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开展法制宣传情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包括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具体步骤和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6月)。各市统计局要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自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
(二)组织检查(7月—8月)。自治区统计局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市统计局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进行。各市统计局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写出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四)评比表彰(9月)。按照《全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自治区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全区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并向国家统计局推荐先进典型。各市统计局要根据检查验收情况,逐级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对统计“五五”普法实际效果的检验,是进一步推动统计普法宣传,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手段。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注重发掘和推广先进典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取得确实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的活动,与统计执法大检查、人口普查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统计法,宣传学习和执行统计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统计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各市统计局要做好本系统内部的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区统计普法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为把统计普法工作引向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2006-2010年)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06—2010年)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本单位是否成立普法领导小组 |
否( ) 是( ) |
2.本单位是否成立普法工作机构 |
否( ) 是( ) |
3.本单位是否配备或者指定日常普法工作人员 |
否( ) 是( ) |
4.本单位是否制定普法规划 |
否( ) 是( ) |
5.本单位是否制定年度计划 |
否( ) 是( ) |
6.本单位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和中期工作总结 |
否( ) 是( ) |
7.本单位是否设立普法专项经费 |
否( ) 是( ) 数额( ) |
8.本单位是否编印普法宣传资料 |
否( ) 是( ) |
9.本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讲座内容 |
否( ) 是( ) 讲座次数( ) |
10.本单位是否下发、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文件 |
否( ) 是( ) |
11.本单位是否下发、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的文件 |
否( ) 是( ) |
12.本单位党组或领导班子是否集体学习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否( ) 是( ) 次数( ) |
13.本单位举办法制讲座情况 |
否( ) 是( ) 次数( ) 参加人数( ) |
14.本系统举办法制讲座情况 |
否( ) 是( ) 次数( ) 参加人数( ) |
15.本单位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 )小时 |
16.本系统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 )小时 |
17.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 |
次数( ) 参加人数( ) |
18.本单位是否在“12· |
否( ) 是( ) 次数( ) |
19.本单位组织统计法制征文和书画作品征集活动情况 |
否( ) 是( ) 次数( ) |
20.本单位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情况 |
否( ) 是( ) 次数( ) |
21.本单位在“12· |
否( ) 是( ) 次数(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填写
2.本单位情况指由各市统计局直接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3.本系统情况包括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4.第9项内容由各市统计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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