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统字〔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于2006年7月10日经国家统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统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国家统计局
(2006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第五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统计工作内创和谐、外树信誉、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统计“五五”普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统计工作大局,安排和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干部群众。坚持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密切关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着力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依法做好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工作。
——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要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形势,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发展变化,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创新形式,努力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满足全社会对统计法律的需求。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和部门统计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二、目标与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重大部署,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掀起学习统计法的热潮,使全社会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为推进依法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要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目标,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各级统计局、调查队依法行政水平。
三、对象与要求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
(一)积极组织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统计法和现代统计知识,使他们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后盾。
(二)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学会运用统计法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广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真正树立起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
(三)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中,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国家统计局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邱晓华局长任组长,林贤郁、张为民、徐一帆、章国荣同志任副组长,三总师、办公室、政法司、设管司、综合司、人事司、财基司、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和教育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各地统计局、调查队也要按照中发〔2006〕7号文件和《决议》精神,在今年9月底前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并设立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
2.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根据中发〔2006〕7号文件、《决议》精神和本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并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为统计“五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制定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应于2006年9月底前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3.编写辅导材料。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各省(区、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结合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内容、编写统计“五五”普法的补充材料。普法材料要从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紧密结合当前统计工作的实际,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主要任务是:
1.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每年都要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函授和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扩大统计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国统计信息网及各地的统计网站要进一步办好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
2.建立健全统计“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普法工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工作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做到用制度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加大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加大对统计普法工作的投入,建立统计普法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也是全面推动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都要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2007年年底前,国家统计局要完成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完成本调查队系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
4.积极开展面向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采取法制讲座、培训、函授等办法,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模范。认真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
5. 进一步加大对各级统计局、调查队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保证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法制讲座。建立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将继续坚持把统计法列入国家统计局机关党校、全国省级统计局长和调查总队总队长研究班、部分市县统计局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把统计法列入地(市)、县统计局局长和调查队长培训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6.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和部门统计机构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函授、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同时,确保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小时。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实行统计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7.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统计活动,采取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表现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资料、法制信息和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送法“下乡”、“入户”活动。
8.坚持统计立法、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之中。要在《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统计立法过程中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扩大影响,营造声势。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
9.确定每年12月上旬为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还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10. 结合“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和部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统计信誉的高度,结合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规定,牢固树立信誉就是生命、信誉就是旗帜、信誉就是责任、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为提高统计信誉作贡献。
11.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要加快统计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行政程序。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国家统计局在2009年底前制定《全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报送或听取总结报告、实地检查、审阅档案、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办法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同级部门统计机构的普法验收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省以下调查队的普法验收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在2010年下半年对全国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表彰全国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组织与领导
(一)提高认识
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
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统计普法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三)明确分工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从普法对象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避免重复,避免加重广大调查对象的负担。
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同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积极开展面向本系统、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同行动。
(四)保障条件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根据中发〔2006〕7号文件、《决议》精神和中央领导的要求,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基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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