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玉东经发局,本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随着统计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局在执行《玉林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玉市统发〔2018〕38号)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该制度的一些不够完备、不合时宜的地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修订稿)》(桂统规〔2021〕1号)为指导,对原印发的《玉林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玉市统发〔2018〕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5日
玉林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修订稿)》,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玉林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执法监督科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科室单位配合。
第四条 玉林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玉林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轮换的方式进行,每年随机抽取确定3-4个县(市、区),在随机抽取确定的县(市、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从玉林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 玉林市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玉林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与玉林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由玉林市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玉林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由玉林市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玉林市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九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九)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玉林市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市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玉林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玉林市统计局以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统计人员为基础,根据每年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结果以及对不再从事统计执法工作、退休、辞职、被辞退和其他需要退库的人员情况,及时更新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由玉林市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玉林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玉林市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玉林市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县(市、区)的抽取。在全市7个县(市、区)中,随机抽取3-4个县(市、区),没有抽中的另外县(市、区)顺延到次年进行,以后逐年轮换。如果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或玉林市统计局当年7月底前对该县(市、区)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且执法检查的企业单位(项目)数达到当年该县(市、区)“双随机”应抽查企业单位(项目)数2倍以上的,该县(市、区)不再作为玉林市统计局当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县(市、区)视同已开展了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玉东新区参照自治区统计局的做法,归属到玉州区进行执法检查。
(二)调查对象的抽取。在玉林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在抽查的县(市、区)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玉林市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抽取县(市、区)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玉林市“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六条 对县(市、区)的检查,主要对其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调查对象的检查,只对其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玉林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玉林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玉林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选取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选取出符合要求的各专业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排序,(拟参加执法的各专业人员数量与实际参加执法的该专业人员数量之比原则上为2:1以上),用随机软件分专业抽取实际参加执法的成员。
必要时,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也可从县级统计机构中抽调相关人员作为执法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对同一县同一专业原则上3 年内不再重复检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玉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玉林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 玉林市统计局依照自治区统计局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林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当年起执行,原《玉林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玉市统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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