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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玉林市统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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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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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和单位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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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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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统计执法监督科)。 3.复核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统计执法监督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统计执法监督科)。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统计执法监督科)。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统计执法监督科)。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统计执法监督科)。 8.监督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统计执法监督科)。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6.【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7.【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8.【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科);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执法监督科);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执法监督科);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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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对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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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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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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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8号公布,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修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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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
对经济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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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
对经济普查中发现的经济普查对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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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
对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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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农业普查中发现的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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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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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污染源普查中发现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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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
对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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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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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
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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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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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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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执法统计调查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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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
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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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统计执法监督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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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各相关科室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各相关科室)。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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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2.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各相关科室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各相关科室)。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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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3.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农村科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农村与人口科技科)。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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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4.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农村科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农村科)。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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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5.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服务业调查科 |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服务业调查科)。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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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6.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秘书科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办公室)。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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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7.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玉林市统计局 |
秘书科、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秘书科、统计执法监督科)。 |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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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统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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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综合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服务业科(贸易外经科)、投资科、农村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统计执法监督科、综合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服务业科(贸易外经科)、投资科、农村科)。 |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十八条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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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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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综合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服务业科(贸易外经科)、投资科、农村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统计执法监督科、综合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服务业科(贸易外经科)、投资科、农村科)。 |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十八条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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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配合人口普查资料收集行为的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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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统计执法监督科)。 |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十八条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
对不配合人口普查资料收集行为实施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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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人口普查资料收集及管理的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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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五条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统计执法监督科)。 |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十八条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
对违反人口普查资料收集及管理实施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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